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1-1 條
法院認有必要時,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,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,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。

前項意見,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。

本節之規定,除第二百零二條外,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