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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四 節 勘驗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7 條
因檢驗或解剖屍體,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,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。

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,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,許其在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