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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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二 章 證據 第 五 節 證據保全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19-5 條
聲請保全證據,應以書狀為之。
聲請保全證據書狀,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案情概要。
二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。
三、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。
四、應保全證據之理由。
前項第四款之理由,應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