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2 條
法官被聲請迴避者,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,應即停止訴訟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