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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十三 章 裁判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25 條
宣示判決,應朗讀主文,說明其意義,並告以理由之要旨。

宣示裁定,應告以裁定之意旨;其敘述理由者,並告以理由。

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,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,並通知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