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31-1 條
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,認為調查未完備者,得將卷證發回,命其補足,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,再行移送或報告。

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,檢察官得限定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