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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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4 條
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,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,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。
前項裁定,毋庸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