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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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 條
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,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。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,為迴避之原因。
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,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