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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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54 條
被告犯數罪時,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,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,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,得為不起訴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