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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三 節 審判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292 條
審判期日,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;如有更易者,應更新審判程序。

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,毋庸更新其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