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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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三 節 審判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10-1 條
有罪判決,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、罰金或免刑者,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。
前項判決,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,得引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