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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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21 條
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,不得提起自訴。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