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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1 條
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應再行通知,並告知自訴人。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