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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3 條
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,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,而民事未起訴者,停止審判,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,逾期不提起者,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