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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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36 條
自訴案件之判決書,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。
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,認為應提起公訴者,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