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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一 章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48 條
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。

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,其有關係之部分,視為亦已上訴。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者,不在此限。

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、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