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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一 章 通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51 條
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,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,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。

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,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。

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,應附記接受之年、月、日、時,送交原審法院。

被告之上訴書狀,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,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,應即通知監所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