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刑事訴訟法
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一 章 通則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58 條
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,應以書狀為之。但於審判期日,得以言詞為之。
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,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