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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辯護人、輔佐人及代理人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6 條
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,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。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,仍得命本人到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