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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三 編 上訴 第 二 章 第二審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70 條
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,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。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所稱刑,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。

第一項規定,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,一部上訴經撤銷後,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