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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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辯護人、輔佐人及代理人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38 條
第二十八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,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;第二十九條之規定,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