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四 編 抗告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10 條
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。

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,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。

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,應於十日內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