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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五 編 再審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29-1 條
聲請再審,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。

前項委任,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,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。

第三十三條之規定,於聲請再審之情形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