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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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五 編 再審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29-3 條
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,法院認有必要者,應為調查。
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