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文書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3 條
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。其行訊問或搜索、扣押、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;如無書記官在場,得由行訊問或搜索、扣押、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