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五 編 再審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33 條
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