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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五 編 再審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34 條
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
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。

經第一項裁定後,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