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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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七 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24 條
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,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,依同一次序行之。
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,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;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