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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七 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41 條
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。

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;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、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訴訟參與人未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