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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七 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43 條
準備程序期日,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。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,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