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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6 條
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,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適用通常、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。

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