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刑事訴訟法
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6 條
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,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適用通常、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。
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