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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55-7 條
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,被告或其代理人、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,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