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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八 編 執行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61 條
死刑,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,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。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,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,再加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