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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八 編 執行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65 條
受死刑之諭知者,如在心神喪失中,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。

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,於其生產前,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。

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,於其痊癒或生產後,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,不得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