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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八 編 執行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81-3 條
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聲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,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,並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:
一、身心障礙,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。
二、其他經法院認有必要。

第三十五條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br /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