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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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八 編 執行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81-7 條
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,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,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。
二、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,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