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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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
第 八 編 執行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85 條
聲明疑義或異議,應以書狀為之。
聲明疑義或異議,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。
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,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