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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89 條
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、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,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。

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,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