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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495 條
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,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
其以言詞起訴者,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,記載於筆錄。

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前項筆錄準用之。

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,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,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