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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 條
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
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,船艦本籍地、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,亦有管轄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