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刑事訴訟法
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
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 條
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,船艦本籍地、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,亦有管轄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