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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03 條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

前項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
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

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,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