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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04 條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之。

前項移送案件,免納裁判費。

對於第一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