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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06 條
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,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。

前項上訴,由民事庭審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