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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10 條
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,撤銷原審判決,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,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,為同一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