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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511 條
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,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,不在此限。

對於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