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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六 章 送達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60 條
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、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,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,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,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。

前項送達,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,經三十日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