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63 條
審判長、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,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。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