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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66 條
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,其住、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,計算該期間時,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。

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,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