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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85 條
通緝被告,應用通緝書。

通緝書,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、住、居所,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但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二、被訴之事實。
三、通緝之理由。
四、犯罪之日、時、處所。但日、時、處所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
五、應解送之處所。

通緝書,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,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