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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  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 ( 112年12月27日)
第 86 條
通緝,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、司法警察機關;遇有必要時,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。